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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发布新一批拆迁公告

原创 发布:2023/4/11 16:50:30 来源:南京房地产网 209885 阅读

近日,江宁区发布了一批拆迁公告

涉及秣陵、江宁、禄口街道


秣陵街道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2】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2〕11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秣陵卫生院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东旺社区东旺六组、东旺三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一)拟征收秣陵街道东旺社区东旺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2693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269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秣陵街道东旺社区东旺三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7907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790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5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秣陵规划资源所(联系人:张轶;电话:(025)5275 7291;邮编:21111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秣陵规划资源所(联系人:张轶;电话:(025)5275 729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禄口街道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翔宇路以西、神舟路以南新建街旁绿地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新生社区农牧场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赴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农牧场六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朱苏华;电话:(025) 5277 5615。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志航路以北、将军大道以东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新生社区农牧场六组、农牧场五组、集体、农牧场四组,上穆社区甘二组、甘一组,钟村社区双后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赴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农牧场六组、农牧场五组、集体、农牧场四组,上穆社区甘二组、甘一组,钟村社区双后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朱苏华;电话:(025) 5277 5615。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将军大道以东、千帆路以北新建街旁绿地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上穆社区甘一组、甘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赴江宁区禄口街道上穆社区甘一组、甘二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朱苏华;电话:(025) 5277 5615。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志航路以南、将军大道以东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新生社区集体、农牧场五组、农牧场六组,上穆社区甘一组、甘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赴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集体、农牧场五组、农牧场六组,上穆社区甘一组、甘二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朱苏华;电话:(025) 5277 5615。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坤宁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新生社区集体、农牧场五组、十二组、十一组、新生二组、新生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一)拟征收禄口街道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禄口街道农牧场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7531公顷。其中,农用地0.7488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043公顷。

(三)拟征收禄口街道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8487公顷。其中,农用地0.2543公顷,含耕地0.0415公顷,建设用地0.594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拟征收禄口街道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7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98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拟征收禄口街道新生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2826公顷。其中,农用地0.2602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22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六)拟征收禄口街道新生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1353公顷。其中,农用地0.1353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44日至20235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5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江宁)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袁思思;电话:(025) 5237 0968  邮编:21115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44日至20235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江宁)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袁思思;电话:(025) 5237 096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江宁街道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2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G4211宁芜高速公路皖苏界至芜湖枢纽段改扩建项目(江苏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镇集有,天然社区集体、全旺组、山凹组、天然组、中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一)拟征收江宁街道天然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48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85公顷,含耕地0.001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江宁街道天然社区山凹组集体所有土地0.04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1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江宁街道天然社区天然组集体所有土地0.8584公顷。其中,农用地0.781公顷,含耕地0.5903公顷,建设用地0.077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拟征收江宁街道天然社区中心组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其中,农用地0.9774公顷,含耕地0.245公顷,建设用地0.022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拟征收江宁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066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6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44日至20235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5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江宁规划资源所(联系人:陈荣发;电话:(025) 8610 0797 ;邮编:21116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44日至20235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江宁规划资源所(联系人:陈荣发;电话:(025) 8610 079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拟征地公告(宁(江宁区)拟征告〔202326号)来案号、征收范围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一律按本公告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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