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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购!南京“宁六条”官宣
昨天夜晚,南京官宣了6条新政,涉及房票安置、购房补贴、卖旧换新补助等多方面。
与此同时,自9月8日起,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等四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再需要购房证明!
至此,南京全面取消限购!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南京市刚刚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南京六项最新举措。

一、落实国家信贷政策最新要求
落实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部分区不再需要购房证明
为进一步优化购房服务流程,自9月8日起,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等四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再需要购房证明。
三、出台集体土地房票安置办法
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具体由各区制定实施细则。
四、对购置新房实施补助
部分区域对在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五、实施“卖旧换新”补助
在享受第四条补助的基础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六、推出“换新购”服务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联合开发企业、重点经纪机构推出“换新购”服务,搭建“换新购”超市,超市房源不高于案场销售最低价,通过“优先卖、放心买”保底交易服务,缩短二手房出售和新房购买周期,加快满足居民住房改善需求。
就新政的一些细节,官方也给出了解答
答: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答: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答:凭居民身份证通过 “房帮宁”微信小程序“宁小通”报名通道报名,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时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人才和无住房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资格核验单,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人才购房证明和无住房购房证明视同核验单,可优先选房。
答:该政策适用于新六区(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栖霞区(龙潭街道、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古雄街道、板桥街道、雨花经济开发区及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补助标准是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答:在享受购置新房补助的基础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不低于合同总价0.5%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答:为更好满足“以小换大”“卖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一二手房市场梯度消费和联动效应,让住房改善群体切实减负担、得实惠,提升居民住房置换效率,此次推出“换新购”服务。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房“放心买”认购协议,同时与经纪机构签署二手房“优先卖”协议。在约定的30-90天时间周期内,通过线上流量加推、经纪人聚焦推广等方式,缩短二手房售出周期;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未售出,则开发企业按约定退还新建商品住房认购金,购房者无需承担违约风险。自9月8日起,购房者可在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平台查询“换新购”栏目,了解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优惠方案、合作经纪机构和操作流程等信息。
同一天,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印发了《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涉及16条细则明确房票安置办法,重点包括:
1、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
2、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具体实施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源超市”。各区应当将选定的房源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房源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4、房票的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应当为被征收人。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不得使用。
5、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应当充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6、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房票在本区内使用,主要供被征收人购买住宅房屋。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基础上,被征收人也可以持房票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8、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4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此外,昨天四大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先后发布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客户不用自己申请,9月25日起,银行将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自动批量调整利率!
另外,如果当初买房时是二套房,但在目前的最新政策下符合首套要求,由客户主动申请、银行批准后,存量房贷利率也可以调整!
●中国银行
调整范围为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中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具体公告内容:中国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农业银行
农行本次调整范围包括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范围包括:
1、首套房客户;
2、买房时是二套房,但现在符合最新的首套房政策要求的客户。
具体公告: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工商银行
工行调整范围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2、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工行的“首套个人住房贷款”,也是既包括“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也包括根据最新政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另外,如果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具体公告: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建设银行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1、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连续拖欠天数超过90天,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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