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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会“适时”,但一定会先行完善试点

房地产税再被提及!
近日,全国人大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两份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相关文件,第一份,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草案的说明,财政部提出,
“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第二份文件,是全国人大常委就房地产税试点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同时,“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此外,刘昆在说明中表示: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这有利于减少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
在试点程序方面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试点期限为五年。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在试点地区选择上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依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删除了决定(草案)中有关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方面的条款,而是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五年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期限自国务院印发试点办法之日起计算。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不同于此前大众猜测的“房地产税是为了取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税收之一”的说法,两份文件中突出的关键词:从需求侧管理,强化房地产调控,稳市场预期、同时不要造成住房、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也就意味着,房地产税依旧是以调控为主。

有相关人士猜测,结合目前下行的楼市环境,房地产税试点极有可能推延。但从全国人大网首次详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幕后信息来看,“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房地产税立法会“适时”,但一定会先行完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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