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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7%!南京。。。

转载 发布:2022/10/6 9:49:21 来源:南京楼市 195113 阅读
重磅!首套房商贷利率破“4”了!

还记得前几天,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四部门接连出台了三条救市政策,力度之大已属罕见。

但没想到,假期还未过完,就又有消息传来:已有多个城市下调房贷利率下限,有的城市首套房的商贷利率已降至3.7%!

01
最低3.7%!这个城市首套房贷利率大降
近日,清远日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获悉,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清远将阶段性下调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

也就是说,调整后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低至3.7%。


除了清远,有城市更是直接取消了利率下限。

网传广州市发布文件《关于调整辖内房地产信贷政策的决议》,决定阶段性调整首套房利率下限。其中:

江门、云浮、湛江取消利率下限;

清远利率下限调整为LPR减60BP;

江阳利率下限调整为LPR减40BP。


取消利率下限,意味着利率将无限探底!

不过,目前来看,也并不是所有城市都可以享受下调。
       
02
南京不在内!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放宽
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调整的城市和时间范围也比较严苛:对于2022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且限定在2022年底前,即今年四季度的3个月时间。

数据显示,国家统计局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数据中,至少有23个城市符合新政要求。其中二线城市有8个,分别为哈尔滨、兰州、武汉、大连、天津、石家庄、昆明和贵阳;三线城市有15个,分别为泉州、温州、泸州、岳阳、宜昌、北海、大理、秦皇岛、湛江、包头、安庆、济宁、常德、襄阳和桂林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易居研究院统计

而南京,并不在内!

不过,前几日发布的另外两项政策,对南京购房人则是实打实的利好。

03
三记组合拳!楼市迎来重磅利好!
除了部分城市可下调首套房商贷利率,近日楼市还官宣了另两项重大利好!

1、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9月30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人民银行2015年8月26日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之后,时隔7年多首次下调个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业内人士认为,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有利于提振房地产市场行情,楼市有望进一步企稳回升。

2、财政部:卖旧房买新房1年内可免个税!

9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称: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出售住房金额≥新购住房金额,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住房金额<新购住房金额,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在卖房后1年内买房,卖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机会全额退还,买房人的买房成本大大降低,这对于改善换房的人来说无疑是巨大利好!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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